安全大课堂

深圳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2018年08月10日 15:47 来源:龙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等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及其他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安全隐患的举报与奖励活动,适用本办法。

对下列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非法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举报: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非法违法行为;

(二)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及消防安全非法违法行为;

(三)危险边坡等地质灾害隐患;

(四)其他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安全隐患。

前款规定的各类隐患以下统称为事故隐患。举报前款规定以外的事故隐患的,市安委办可以告知举报人向对举报事项负有监管职责的单位举报,或直接移送相关单位,并告知举报人。

第三条市安委办负责受理全市范围内的举报。

各区(含新区,下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安委办)负责受理各自辖区范围内的举报。

第四条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活动应当遵循高效便民、分级负责、适当奖励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方面的许可证照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前款规定的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以外的非法违法行为,属于本办法所称的一般非法违法行为。

第六条安全生产举报与奖励应当实名。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通讯联系方式等。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捏造、歪曲事实意图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属于相关监管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

第八条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进行举报,也可以通过信件或电子邮件举报、网上举报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市安委办受理举报后,根据举报事项性质转交负有监管职责的市直部门牵头核查处理并予反馈。属于举报事项发生地的区安委办职责范围的,转交相关区安委办牵头核查处理并予反馈。

接受转办指令的市直部门或区安委办(以下统称接受转办指令的单位)可以自行核查处理,也可以指定下级主管部门或转交负有监管职责的区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核查处理。

第十条接受转办指令的单位对于经核查属实并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故隐患,应当自收到转办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落实督促整改,并将核查处理情况反馈市安委办;属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30日;反馈时尚未完成隐患整治的,应当跟踪落实整治情况,直至隐患全部整治完毕。对情况紧急的举报事项,收到转办函之后,应当立即协调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对于经核查属实并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非法违法行为举报,接受转办指令的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反馈核查处理情况,同时提供相关行政处罚或刑事移送等处理决定文书。

经核实不属实的,接受转办指令的单位应当自收到转办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市安委办;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自收到转办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反馈市安委办。

第十一条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除调查工作需要外,不得对手写的匿名信函鉴定笔迹;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第十二条举报人分别向多个单位举报的,由先受理的单位负责办理,不予重复奖励。

第十三条经核查属实并按照举报事项办理单位要求协助处理的,对实名举报人,按照以下标准计发奖金:

(一)举报一般事故隐患和一般非法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500元的奖励。

(二)举报重大事故隐患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的奖励。

(三)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属于造成人员重伤一般事故的,每起奖励2000元;属于造成人员死亡一般事故的,每起奖励1万元;属于较大事故的,每起奖励2万元;属于重大事故的,每起奖励3万元;属于特别重大事故的,每起奖励5万元。

第十四条举报奖金的审批、发放和领取按以下程序、方式进行:

(一)市安委办决定受理举报的,填写《安全生产举报信息登记表》,并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转交相关单位对举报内容核查处理。经调查核实后7日内,填写《举报奖励金审批表》,报市安委办分管领导审批。

(二)举报奖励金经审批同意后3日内,应当通知举报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在60日内到市安委办指定地点领取奖金。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奖金领取时间,但延长的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领奖权利。

(三)奖金以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以现金方式支付的,由举报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签名领取;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的,由举报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办理奖金签收手续,并提供与《举报信息表》登记的举报人姓名一致的银行帐号。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应提供举报人和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委托书。

第十五条多个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的,只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奖励。

多个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领取后,可以按其约定分配;无事先约定或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举报奖励:

(一)相关监管部门先期已经发现举报事项并做出处理的;

(二)匿名举报或不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

(三)国家机关、社区(居委会,下同)工作人员在本人职责范围内发现并报告的事故隐患或非法违法行为;

(四)受理单位认为不应当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国家机关、社区工作人员不得为本人或他人获取举报奖励故意将本人职责范围内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或线索透露给他人。经查实有上述情形的,不予发放举报奖励,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或行政责任。

第十八条举报事项受理单位、办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均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举报受理或办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伪造举报材料骗取举报奖金或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查处工作推诿、敷衍、拖延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举报人身份或举报材料泄漏,给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故意向被举报人(或单位)泄漏举报人身份或举报材料的;

(五)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条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年度部门预算,专款专用。违法违规使用奖金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或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容易引发重大以上事故,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预计需至少三十天的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由接受转办指令的单位核查后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市安委办复核确定。

第二十二条各区安委办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报市安委办备案。其中,对举报一般事故隐患和一般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标准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深圳市公共安全隐患与事故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深安办〔2010〕1号)同时废止。


编辑:黄琬婷
返回<<
  •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