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要闻

判刑+罚金 全市首宗刑附民“十倍赔”药品安全案件宣判

2020年10月21日 11:32 来源:深圳新闻网

10月19日,龙岗法院对一宗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作出判决。

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10月21日讯(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记者  李云云  通讯员  张建国)10月19日,龙岗法院对一宗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作出判决。此案是该院首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全市首宗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主张以支付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的药品安全案件。

由于案件涉及药品安全且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的相关规定,龙岗法院依法组成由三名审判员与四名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的七人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龙岗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自2018年开始,通过淘宝网店销售从印尼、马来西亚等地购买的“七葉参”“壮骨通脉丹”“枇杷丸”“花蛇止痒丸”等药品;2019年8月底,张某成开始自购药材、药瓶、瓶盖等物品,交由涂某兴(另案处理)将药材加工成药丸,又委托蒋某潜印刷药品外包装,再雇请兰某全、舒某娟将药丸装瓶、封装、塑模、装盒、装箱,自行生产加工成“七葉參”“壮骨通脉丹”,然后由其本人在网店上销售牟利。

公安机关查获的药品

2019年10月22日,公安人员接群众举报,在被告人张某成的仓库内查获一批“七葉參”“壮骨通脉丹”药品和包装,并当场将被告人兰某全抓获。公安人员让兰某全电话通知张某成到现场,张某成接电话后自行前来接受调查,并带领公安人员到其住处起获了“枇杷丸”“花蛇止痒丸”“壮骨通脉丹”等药品一批。次日,被告人舒某娟被抓获归案。

经三被告人指认,现场缴获的“七葉參”和“壮骨通脉丹”系其生产的假药,其余药品为张某成代购的药品。经统计,被告人张某成通过淘宝网店销售“枇杷丸”“花蛇止痒丸”共计人民币22839.35元;2019年8月底之后,张某成等人共生产及销售“七葉參”“壮骨通脉丹”共计19083元。根据已查明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现场缴获尚未售出的“七葉參”“壮骨通脉丹”价值共计87660元,“枇杷丸”“花蛇止痒丸”货值为10920元。

经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七葉參”“壮骨通脉丹”“枇杷丸”“花蛇止痒丸”四种药品检测出乙酰氨基酚、双氯芬酸等化学成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四种药品检出的化学成分与其外包装标示的成分不符,属于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情形,为假药。

公安机关查获的药品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成无视国家法律,生产、销售假药,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告人兰某全、舒某娟受雇参与生产假药,其行为均构成生产假药罪。在生产假药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成是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兰某全、舒某娟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罪行,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可以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本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要求各被告以支付价款的十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查明的事实,以价款十倍计算,张某成应对销售假药228393.5元承担赔偿责任,张某成、兰某全、舒某娟及蒋某潜对生产、销售假药19083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张某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向消费者赔礼道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四被告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龙岗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万元;以生产假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兰某全、舒某娟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某成限期将赔偿金228393.5元上缴国库;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某成、兰某全、舒某娟、蒋某潜限期将赔偿金190830元上缴国库,并限期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消费者赔礼道歉。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给用药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药品质量问题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请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损失。接到受害人赔偿请求的,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追偿。

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编辑:黄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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