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要闻

摄像头还救人者清白 对讹诈救助者行为严惩不贷

2017年12月12日 07:25 来源:晶报

近日,一男子骑电动车在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龙珠花园小区大门口被摔晕,值班的保安班长见状,利用所学的急救知识对其进行抢救,但这名男子恢复意识后,反而诬陷保安班长打了他并报警。就在保安班长万般委屈有口难辩时,门口的监控录像还了他一个清白。

无独有偶,这几天发生在江西上饶的一起讹诈事件引起了全国网友的关注——3名中学生在放学路上看到一位老奶奶摔倒,赶紧上前将其扶起。没想到,老奶奶却扭住他们不放,从开口要50元医药费,慢慢上涨到要10万元的住院费。还好事发地刚好有个探头,把事情全过程记录了下来。

这两起事件有着大致相同的情节演绎,或者说共同戳中了人心的痛点,即好心救助反遭诬陷。事实上,类似的剧本不是第一次上演了,而似乎一直不变的“剧情”是,诬陷者几乎不用承担什么诬陷成本。你看,深圳这名被救助男子竟然敢于“恶人先告状”,先行报警,真相大白后才悻悻离开,至今不向救助者道歉;江西这名老奶奶面对视频铁证时依然不依不饶,按照当地教育部门的说法,因其有精神问题,事发后民警已上门与学生家长进行了沟通解释。

某种程度上可以说,讹诈救助者现象之所以时有发生,“扶不扶”之所以成为一个全民焦虑的问题,一个重要原因是讹诈成本过于低廉,如果讹到了就赚了,讹不到顶多一句“对不起”就完事了,这无疑是对讹诈者的一种变相鼓励。显然,除了让诬陷者付出道德成本,还要让他们付出法律上的代价,才能阻止这种一再击穿人性底线的社会怪现状继续蔓延。

早有专家指出,讹诈行为已经触犯法律,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可由当地公安机关对违法人进行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讹诈数额比较大的,构成敲诈勒索罪,可处以行政拘留,或有期徒刑。同时,还可能要承担民事法律方面的责任。作为全国首部保护救助人权益的法规,已于2013年正式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也特别强调,被救助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救助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面对诬告陷害时,救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个健康运行的社会,一定首先是个奖惩分明的社会。我们当然要让“好人”享有荣光,深圳那位助人保安班长的领导得知情况后,表示准备把他的事迹上报公司给予奖励;江西那3名扶起摔倒老人的中学生,也将得到校方的通报表扬。此外,我们还要从制度上解除救助者的后顾之忧,包括出台“现场紧急救护免责”之类的条款等。更重要的是,对于讹诈救助者这种令人寒心的恶行,一定不能轻轻放过,要让“讹诈犯法”成为一种刚性常识。

比如,即使有确凿证据证明江西那名讹诈中学生的老人是精神病患者,因其行为已经给当事人乃至社会造成了伤害,其相关监护人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深圳这位热心助人的保安班长已经被摄像头证明了清白,但是,然后呢?事情似乎不应就此戛然而止。

一个健康运行的社会,一定首先是个奖惩分明的社会。我们当然要让“好人”享有荣光,此外还要从制度上解除救助者的后顾之忧。更重要的是,对于讹诈救助者这种令人寒心的恶行,一定不能轻轻放过,要让“讹诈犯法”成为一种刚性常识。

编辑:武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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