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闻

出租人每月至少要查验一次 福田出租屋新规要求

2017年11月17日 07:30 来源:深圳商报
    
");document.writeln("");document.writeln("");document.writeln("");document.writeln("");
         

原标题:

只收租不担责,再也不行了 福田出租屋新规要求

出租人每月至少要查验一次

深圳新闻网讯 福田出租屋管理《办法》着眼问题导向,澄清模糊地带,为追责问责提供清晰指引。该《办法》共50条,分为总则、一般安全管理、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用电和用气安全管理、房屋和电梯安全管理、责任追究、附则八章。

人均租住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

出租屋出现违法行为,房屋业主要负连带责任。福田《办法》第九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定期检查出租房屋的安全使用情况,至少每月查验一次并做好书面记录,因客观原因不能亲自查看的,应当委托他人查看。《办法》第七章的法律责任是在全面梳理归纳、分析研究相关法律依据的处罚条款的基础上设定,力求依据充分、全面到位、不留死角,强化依法追究租赁主体责任。按租赁主体违法行为内容不同,由相关有处罚权的部门依法做出处罚。如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从事无照经营、非法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并为其提供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租赁主体未依法履行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房中房、房中床、胶囊房是出租屋的管理难点,近年用电用气等安全隐患大多出自房中房。该《办法》对出租屋范围进行界定,给执法追责树起标尺。《办法》第二条对出租屋进行了界定,既包括住宅、办公用房、工商业出租屋及其他等各类用于租赁的房屋。此外,《办法》第三条明确列举了法定禁止出租的房屋情形,同时规定以住宅形式出租的,房屋出租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餐厅、厨房、卫生间、阳台、过厅、过道、贮藏室、地下室、半地下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

无证经营双方都要担责

关于集中出租的安全管理。城中村出租屋多以整栋出租,集中租住易发治安、消防等安全隐患,其在管理上的难度和要求都较普通出租屋更高。《办法》对集中出租的几种类型加以界定,并依照有关规定对集中出租的安全管理提出相应要求,同时设置相应罚则。

明确治安管理相关要求。租客聚众搞传销,房东有举报义务。《办法》第三章依照出租屋治安管理、居住登记管理等规定,分别用列举方式明确了出租人、承租人需履行的人员管理、居住信息登记、隐患排除和报告、违法犯罪行为的报告等义务。(第十二、十三条)《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出租屋内禁止从事违法犯罪行为,并用列举方式对出租屋内常见有关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归纳、分类,主要分为:扰乱社会治安行为、无证无照经营、中介诈骗活动以及涉及危险物品行为等几大类。

用电用气安全,房东有责

细化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和标准。《办法》第四章依照消防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国家及广东省相关消防标准,对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作出重点规范,不仅对消防管理责任的认定、重点单位和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予以明确,而且对出租屋防火分隔和间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自动消防设施和安全疏散设施配备都提出了明确而且具体的要求和操作标准。此外,《办法》还对住宅类出租屋以及实践中存在隐患较多的“三小”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加以特别规定。

明确用气和用电安全管理责任。《办法》第五章对出租屋安全管理相关责任主体用气和用电安全管理提出具体要求。在燃气安全管理方面,列举了出租屋内的燃气用户禁止性用气行为,明确规定供电和供气企业相关责任、燃气企业的检查和抢修义务等。在用电安全管理方面,明确列举了租赁主体应当履行的安全用电义务,对消防用电安全及电力线路提出具体要求。

明确房屋及电梯安全管理要求。《办法》第六章主要规范出租屋房屋及出租屋电梯安全管理要求。《办法》第三十二条对出租屋房屋安全鉴定的申请情形及处理方式进行了规定;《办法》第三十六、三十七条明确了出租屋电梯责任人的认定方式,并列举了出租屋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履行的电梯安全管理和使用义务。

编辑:武媛媛
返回<<
  •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