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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试点“城中村”规模化租赁 低收入人群有望获发住房租赁券

2017年10月19日 07:18 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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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试点“城中村”规模化租赁

低收入人群有望获发住房租赁券

深圳新闻网讯 深圳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出台《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提出健全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这是记者通过新一期政府公报了解到的。

据了解,《实施意见》从培育住房租赁市场供应主体、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加大租赁住房建设和供应力度、完善住房租赁立法和支持政策、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等方面,着力解决目前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存在的市场秩序混乱、权益保障不足、租赁供给效率不高和质量较差等问题,以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每区至少开展一项“城中村”规模化租赁试点

租金低、户型小的“城中村”出租屋,约占深圳租赁住房市场的70%。《实施意见》提出引导“城中村”通过综合整治开展规模化租赁,要求各区政府至少要组织开展一项“城中村”规模化租赁试点工作(有条件的区可以街道为单位开展试点工作),引导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继受单位通过综合整治提升“城中村”的品质,将符合安全、质量、消防、卫生等条件和违法建筑查处相关规定的“城中村”,改造成租赁住房并对外长期租赁经营。

对于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继受单位投资“城中村”消防治安、环境卫生及水电燃气管网改造的,《实施意见》提出,区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允许商业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

《实施意见》从优化空间资源着手,提出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公共配套要求的前提下,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允许已建成并空置的商业建筑以宗地为单位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并按规定调整土地用途,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当按照居民标准执行。改建后的住房仅限租赁或整体转让,不得分割转让或以“以租代售”等形式变相分割转让。

至于现有成套住房,允许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单位对外出租,但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禁止出租人、住房租赁企业将原设计的房间再次分割改造为“房中房”对外出租。

提高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比例

我市将修订完善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允许产权手续不完善、但经济利益关系已经理顺的“城中村”以及其他建筑,在符合规划、消防、安全、环保政策的前提下,用于住房租赁经营并纳入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管理。

提高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比例,鼓励住房租赁企业优先为取得保障性住房轮候资格的家庭提供租赁服务。

探索发行住房租赁券

为低收入人群发放住房租赁券,可以最大程度发挥住房保障的有效性、灵活性和差异性。《实施意见》提出探索发行住房租赁券,创新货币补贴形式,全面构建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相结合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体系,并逐步提高货币补贴的比例,完善租赁补贴制度,合理确定租赁补贴标准。

同时,搭建专业化、规模化的公共住房租赁平台,通过自行建设或收购、租赁商品房、企业自有用房,出租给中低收入家庭、各类人才等需求人群。(记者王莉英)

编辑:武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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