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新闻

龙岗街道开展生活垃圾强制分类专项执法行动

2018年01月11日 09:43 来源:深圳新闻网
    
");document.writeln("");document.writeln("");document.writeln("");document.writeln("");
         

 深圳新闻网龙岗讯(通讯员 杨联彪)根据市城管局开展深圳市物业小区(城中村)生活垃圾强制分类专项检查周的统一部署,1月9日, 龙岗街道执法队对辖区物业小区(城中村)及生活垃圾运输企业进行垃圾分类专项检查。对违反《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的管理责任人,开具《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当天,共出动执法人员15人,执法车辆3辆,检查物业小区(城中村)6处,检查生活垃圾运输车辆3辆。当天共开具《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5份,其中对1家生活垃圾运输企业的车辆未设置垃圾分类标识的行为,拟立案处罚2000元。

1月9日上午10点许,龙岗执法队执法人员巡查至爱南路时,发现有一部市政运输车辆未标示明显的生活垃圾分类标识,涉嫌违反《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开具《协助调查通知书》一份,拟立案处罚2000元。

1月9日下午14:00,执法人员检查位于龙岗街道九州家园居住区生活垃圾桶,发现该花园的管理单位未按规定投放生活垃圾分类,物业管理不到位,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小区的物业公司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执法人员还检查位于南联远洋新干线居住区生活垃圾桶,也发现该花园的管理单位未按指定标准进行垃圾分类,物业管理不到位,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小区的物业公司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

垃圾分类,人人有责。下一步,龙岗街道执法队将加大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宣传和执法力度,将对未按期整改的相关管理单位和运输企业进行处罚。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进行指导的,处3000元罚款;

(二)未公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时间或者地点的,处2000元罚款;

(三)未记录或者未如实记录责任范围内生活垃圾排放情况的,处2000元罚款;

(四)未按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处3000元罚款;

(五)未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的,处5000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分类投放或者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元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罚款。

个人受到罚款处罚的,可以申请参加主管部门安排的社会服务以抵扣罚款。

第四十二条 生活垃圾收集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混合收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由主管部门处10000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 生活垃圾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以罚款:

(一)运输车辆未标示明显的生活垃圾分类标识的,处2000元罚款;

(二)运输车辆未保持密闭、整洁、完好的,处3000元罚款;

(三)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丢弃、堆放、遗漏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的,处5000元罚款;

(四)混合运输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的,处10000元罚款。

编辑:黄琬婷
返回<<
  •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