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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亮点解读

2018年08月10日 15:27 来源: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以下简称《办法》),对于长期以来存在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顽疾,有针对性地作了回应。


《办法》有三大亮点:以预防为导向,重在事前的准备工作;解决应急预案形式主义问题,将应急预案管理镶嵌进入日常管理工作的动态管理;强调预案编制以实际操作为导向


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不仅会带来生命财产的损失、给伤亡者及其家庭带来巨大痛苦和灾难,亦会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


为了绷紧生产安全这根弦,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16年6月3日颁布了新的《办法》,已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有三大亮点:


亮点一:重在事前准备


《办法》以预防为导向,重在事前的准备工作。《办法》要求,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所谓事故风险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所谓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亮点二:扭转形式主义


一是扭转应急预案的形式主义,转变为真实性和实用性的处置方案。自2005年《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发布以来,有一部分单位的应急预案存在严重的形式主义:编制时“向上看齐”,直接摘抄上级的预案;平时“束之高阁”,出事后找出来当作“挡箭牌”推卸失职之责。


《办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二是改变预案的静态管理,转变为镶嵌进入日常管理工作的动态管理。


从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第十七条及安全生产法(2014年)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可以看出,由于对预案的管理未明确规定详尽的办法,导致有一部分单位把预案静态管理,即把预案当作额外的附加任务。


此外,《办法》以法律责任的形式,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约束,并且强化预案与日常管理的紧密契合。如《办法》第六章还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负有的法律责任。


亮点三:强调真实实用


预案编制要强调实际操作为导向。《办法》明确要求,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来编制真实、实用的预案。


“预案编制后还要定期演练,让相应岗位的人员具备相应的技能。”如《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此外,还要告知周边,提醒周边的利益相关群体和部门,都要提前做足准备。


如《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预防生产安全事故,重在事前的准备工作。要做好事前准备,应急预案管理应符合4项要求:以现实情况为基础,应该开展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明晰岗位责任,应该进行岗位分析并明确相应的责任;设定便于信息传递和快速响应的流程;实现应知应会,开展宣传普及和培训演练。


编辑:黄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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